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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跑去他甘哥家作一些大家都知道ㄉ事 |
房東:櫻係呆喵 發表時間:2007-08-28 | [檢舉] |
我女友居然跑去他甘哥家跟他做那檔事... 實在是有夠過分ㄉ... 還有他哥還較三個人一起聯合起來片我... 可是我後來也是知道ㄌ... 他哥有一ㄍ女朋友...而我女朋友也有我... 兩ㄍ人居然這樣...(聽說有曖昧) 我發現之後...又準備傢伙去打他哥...可是我問ㄉ時候... 發現他哥怪噁心ㄉ...居然喜歡玩性別扮演... 明明就是男生...居然還說是女生...購噁ㄌ... 想說把他較下來橋...可是我不知道他是哪時候放假... 我也不知道他是哪時候收假...(當兵中...菜鳥兵) 之後我發現ㄌ... 大家都知道中元節ㄅ...也就是八月27號(國歷) 我女友是幫他爸作殺豬ㄉ...當然他跟他哥就是在那認識ㄉ... 可是我一直說我要去打他...我女友一直跟我鬧脾氣... 我就很不忍心...我不想看到我女友哭泣也不想讓他生氣...所以就聽他ㄉㄌ... 可是這口氣我還是吞不下去...請問各位大大我該怎ㄇ半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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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瘋狂小笨笨 發表時間:2007-09-09 | [檢舉] |
很簡單把 他哥淹ㄌ 然後用力的 踹他幾腳 馬上跑 |
2 樓住戶:叛逆↗祐阿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7-09-24 | [檢舉] |
跟你女生分手ㄅ 不然以後你可能會後悔 |
3 樓住戶:小丁 發表時間:2007-09-24 | [檢舉] |
銅板沒有兩個是不會響的..你女朋友本身就不自愛還要去怪別人..勸你早點看破吧,那種爛人不值得你愛.. |
4 樓住戶:帥帥 發表時間:2007-09-26 | [檢舉] |
幹掉他們咩~就者麼簡單~~~ |
5 樓住戶:櫻係呆喵 發表時間:2007-10-05 | [檢舉] |
我很想...但我放不開...券人我最強= =但自己要作起來卻很難!! |
6 樓住戶:凱仔 發表時間:2007-10-10 | [檢舉] |
給你一句話.. 分不分由你決定,而被騙的是你,不是我們,請三思. ---- 此話無爭執 ++++ |
7 樓住戶:鬼孩兒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7-11-04 | [檢舉] |
他等等跟你說 一半是我的愛 一半又是我的性 你要我怎麼樣呢? 你說呀 |
8 樓住戶:地獄少年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7-11-05 | [檢舉] |
我絕對忍不下去押 當場了斷! |
9 樓住戶:草屯之仁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8-10-14 | [檢舉] |
這種 水性楊花的 分手也好 |
10 樓住戶:牛奶 發表時間:2009-04-27 | [檢舉] |
哇靠!! 好破喔~ 還是分了好啦~ 這事情有了第1次就會有地2次拉~ 誰知道他被後還有多少次~ 勧你分了好啦~ 以免以後傷心... |
11 樓住戶:、麥麥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9-04-27 | [檢舉] |
看你自己怎麼想= = 你不會想 一輩子都在那個陰影底下 |
12 樓住戶:櫻係呆喵 發表時間:2009-05-02 | [檢舉] |
已經分ㄌ!! 草屯之仁你應該有聽過他... 他姓王... 你如果是草屯人ㄉ話你就有聽過他!! 全草屯最破ㄉ!! 現在才知道!! 還有各位大大謝謝你們的意見!! 我都已經採納ㄌ!! |
13 樓住戶:、麥麥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9-05-03 | [檢舉] |
管他是誰= = 他是誰 乾我們屁事0.0 高興就好:) |
14 樓住戶:小歪G 發表時間:2009-06-18 | [檢舉] |
姦夫淫婦 ! |
15 樓住戶:呈仔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09-07-21 | [檢舉] |
要是我 方法一:我會先跟女友結婚 然後去抓姦 我看他們兩個都得被告通姦 方法二:都這樣了 分拉!分拉! 然後在叫幾個人把他哥.... 相信大家都知道 方法3:如果你夠狠 不怕死 去你女朋友那拿把殺豬刀 然後砍了他們 |
16 樓住戶:林小帆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11-10-16 | [檢舉] |
算了吧 |
17 樓住戶:大莖鋼 發表時間:2011-10-21 | [檢舉] |
這種婊子不要也罷 沒有必要用浪費精神在她身上,她在給妳帶帽子耶 |
18 樓住戶:一武杰一 發表時間:2011-10-21 | [檢舉] |
(破)掉的(麻)..你管他生不生氣 先閃他2巴掌 在叫人去找他哥 好好揍他一頓 |
19 樓住戶:Joker 發表時間:2011-10-28 | [檢舉] |
有一就有二 .... 小心為妙 .... |
20 樓住戶:路人甲 發表時間:2011-11-03 | [檢舉] |
教你阿 1.跟他分手 2.找他哥出來橋 3.不用說那麼多只接拿槍衝去他家給他死 這要是我女友我會打死他 我是建議跟他分一分 要不然你打他哥 他哥告你的話 牢飯給你吃到保 |
21 樓住戶:路人甲 發表時間:2011-11-04 | [檢舉] |
我只能說物以類聚,如果你和前女友是相等類型的,那就繼續在一起,如果你是好人,她是玩咖,當然就你自己看著辦~ |
22 樓住戶:甲等生 發表時間:2011-11-10 | [檢舉] |
依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23 樓住戶:醉生夢死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11-12-07 | [檢舉] |
交往就是要一心一意嘛~ 想那種女人 放下好了 |
24 樓住戶:哈哈哈天天開心 留言板 傳訊 發表時間:2011-12-09 | [檢舉] |
直接分了會更快 男的不理也罷 女的不要也罷 |
25 樓住戶:常威 發表時間:2011-12-17 | [檢舉] |
那你就被戴綠帽了!! 吼系~免驚~關幾年出來又是一尾活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