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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帶繫腋下視同未繫罰1500元 |
房東:妹妹 發表時間:2007-01-12 | [檢舉] |
更新日期:2007/01/10 07:10 記者:記者唐復年、吳淑君/宜蘭縣報導 宜蘭縣民韓吉勇開車載兒子出門,兒子繫安全帶後,勒到頸部感覺不舒服,遂把右手伸出,安全帶變成繫在腋下,警方認為違規告發罰款,他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但法官認為扣繫方式不正確,即視同未繫安全帶,駁回異議。 「我的孩子又不是沒繫安全帶,只因為不舒服,把安全帶移到腋下,這樣也被罰,未免太矯枉過正了吧!」失業的韓吉勇面對一千五百元罰款,欲哭無淚\\\。 韓吉勇去年十月六日開車載兒子從台北回宜蘭,上車前,看兒子繫好了安全帶才上路。過沒多久,竟接到警方寄來「未繫安全帶」的罰單與照片,他很納悶,再仔細看照片,小孩的安全帶沒有跨過手臂上端。他向警方申訴,警方說沒有依規定繫安全帶,即視同未繫安全帶。 韓吉勇說,開車當天他沒有注意孩子什麼時候改變安全帶繫法,接到罰單,他問孩子為什麼把安全帶移到腋下?孩子告訴他,因為安全帶會摩擦到脖子,很不舒服,所以把右手伸出來,安全帶橫斜在腋下。當孩子知道爸爸要被罰錢,很自責、難過,他安慰孩子「不是你的錯」。 韓吉勇認為孩子改變安全帶繫法是有原因的,十二歲的兒子個頭小,安全帶卡在脖子上確實不好受,向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法官檢視照片,小孩雖有繫安全帶,但繫在右肩下方的腋下,沒有在手臂上端。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繫安全帶,是為保障生命安全,如果未依規定方式扣繫,無法達到保障生命安全目的。 法官說,依異議人的說法,小孩身體嬌小,若讓小孩坐後座,一樣可以解決問題,因此駁回異議,一千五百元罰款得照繳。 韓吉勇日前收到法院裁定書,他的父親埋怨「政府也太嚴格了!又不是沒繫安全帶」,韓母則說,她借錢也要借給兒子去繳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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