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根本沒有在管!消費者一定要有自覺!」談到近年不斷攀高的裝潢糾紛,吳俊達律師直覺的口出重炮直指相關單位,話鋒一轉又呼籲消費者一定要拿出自覺,鏗鏘有力的話音伴著削瘦的兩頰,字與字之間幾乎鑽不到縫隙,像炮火般迅疾向目標四射。
只要聽到問題的重點,不等問題問完,吳俊達的連珠炮直指狀況連連的裝修業態,不斷強調「消費者一定要先徵信,千萬不要看到名片,聽對方天花亂墜就匯30%的款項出去,至少要對一下身分證,看一下營業場所。」
裝修業態混亂營建署束手
接著不忘加重語氣「提醒」政府的角色:「政府還是要盡力去宣導,不管怎麼樣,還是要把徵信的管道跟資訊告訴消費者。」
目 前,聘任持有技術士執照的人員,才能成為合法業者,除了一般公司登記以外,還要送到內政部營建署申請執業許\可。所以只有營建署登記在案的裝修公司才能合法 接案,進行室內設計與裝修業務。才有資格到地方政府建管處申請「裝修許\可」,這一切看似環環相扣的過程,似乎可以防堵無照廠商進行非法營業。
裝修許\可費用過高 造成反把關
然而問題就出在「裝修許\可」是要以施工面積收取審查費的,以全面施工的案子來說,一般格局的房子大約都要收費3到6萬元新台幣,經過建築師簽證的案子有時要高達一、二十萬,大大墊高了屋主的裝修成本,降低送審意願,根本造成反把關。
95年接到反詐騙裝潢監督聯盟的邀請,至今已經5年多,針對裝潢屋主,吳俊達從事義務的法律諮詢已經不下2、3百人,他最不能理解的就是裝潢詐騙。
「騙 子都很會講話,30%(第一期款項)其實很好賺,只要一張估價單,有電鑽出現在家裡,有的還會做一些簡單地拆除動作,30%入袋人就不見了。」而這就是吊 詭的地方,吳俊達接著說:「他如果不拆除的話,還好告,如果拆得亂七八糟了,業主就很難告得成,因為檢察官、法官可能會認為『他有做』而被視為只是一般糾 紛。」
消費者一定要徵信
「消費者太過相信名片和網路資訊,忽略了最重要的『徵信』。」他說。光是台北市法規會公佈的統計報告,台北市從2011年1月到今年2月,不過一年多,進入協調的案件就高達207件且逐年升溫。
反觀電視、網路、雜誌對室內設計的報導,一面倒的光鮮亮麗、美輪美奐,消費者無從辨認真實的裝修業態,更不可能藉以學會自我保護。
廣告量大絕非品質保證
最簡單的徵信,就是上內政部營建署的網站查清楚對方是不是有營業許\可?是否有技術士的執照?或者上經濟部的網站查明公司是否已經登記在案?幾年了?
徵信這麼必要嗎?難道這麼多電視、雜誌媒體的報導就不能提供屋主一些保障?
吳俊達認為:「廣告打很兇的設計師有一個特性,就是要靠業務量來維持他的形象跟廣告費的支出。業務量大勢必有很多工地同時施工,他如果沒有資金專案管理的觀念,資金混用時就很容易出狀況。」
裝修糾紛的統計數字逐年攀高,吳俊達上電視、接受媒體採訪的邀約也紛至沓來,同時行政院營建署也在今年六月間提出了所謂的合約「範本」,意圖在混亂的市況中投下準繩。
內容不周 「範本」二字恐添亂源
滿懷希望的吳俊達相當推崇營建署推出的設計師合約「範本」,卻對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大為反感,直斥為「隨便」!
「範本兩個字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你參考範本來簽的話,要有一定程度地保障,可是我覺得實際上的保障功\能,有跟沒有一樣。」令人擔心的是,因為冠上「範本」二字而讓大家使用簽訂,在內容不夠完善的情形下,恐釀出更多糾紛!
「我認為一個有誠意的設計師,應該是要站在一個避免糾紛的角度,讓這個行業能夠正常化、上軌道、去蕪存菁,讓消費者認識什麼才是真正專業的設計公司。」面對範本,吳俊達只能期待設計師了。
沒有信譽的保固只是煙幕
吳俊達發現,總工程款在2、3百萬以下的案子最容易出現裝潢糾紛,「預算充足的屋主可能比較不易也不怕裝修糾紛,而預算有限的屋主,總會期望以最小的金額達到最物超所值的效果,不慎誤蹈糾紛的機率就偏高了。另外,「趕工」也很容易造成問題,因為這個需求與不重視工程品質的工班不謀而合!「趕完工,只要看不出來有問題就收錢了,反正後面有什麼問題找我(工班),我有保固啊!」。
談到保固,他搖搖頭說「保固的本身必須要是一家有信譽的公司,甚至要包括設計師個人也一起簽約才有意義,如果是一家隨時會換名稱的公司,保固沒有什麼意義!」。
站在法律人的觀點,他一眼看透問題。房屋裝修是一個整合多種高度專業的領域,5年前,吳俊達抱著學習的心態,踏入了這個領域,至今他還是強烈感受到自己的不足。
裝修業應自提嚴約 驅逐劣幣更兼自保
曾 有資深設計師告訴他:「一個設計師要養成,跑工地要蹲個五年以上,才真的能夠跟工班討論問題,知道工班有沒有騙你。」一旦發現問題又說不過工班時,一起唬 弄屋主就成了很難避免的選項之一,吳俊達苦笑地表示:「這個生態鏈就是這個樣子。」不過,只要在議約前,篩選一個好的團隊,簽下一份完善的合約,就算遇到 糾紛也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自保 2 大重點 初驗、附件應入約
吳俊達強調,完善的施工合約應該包含兩大部分,一 是附件,另一個就是施工各階段的初步驗收概念要融入合約中。完善的合約條文是一回事,而賦予估價單、圖說也有相當的法律效力,成為合約的附件才是更重要 的!不然簽再多,沒有文字來說明本合約附件包含哪些圖說、哪些估價單,脫鉤的情況下,發生糾紛的時候對方就會說:這個僅供參考、我們沒有同意這個,那就沒 有意義啦!甚至是廣告、型錄、照片、影片,必要時也應該併入合約,成為重要的附件。另外,「初驗」的概念也應該要納入合約當中,這正是「範本」沒有的部 分,現在之所以會有糾紛就是這樣,過程完全不給你看,你要初驗,他也是說:那沒關係,之後再來驗。發生糾紛之後,才發現很多隱蔽工項有問題。像是衛浴、廚 房的防水工程、水電配管、壁癌處理等工程,都是在裝飾工程之前就完成的,一但封了木板或水泥,出了問題只有打掉重做。尤其是防水測試,有的大樓管委會規定 要會同測試並拍照存證,若當時彈性水泥做好,未等初驗就貼上磁磚,完工才測試的話,屆時糾紛恐難避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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