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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應捍衛自己權益,不可讓第四台業者予取予求 |
房東:宏子 發表時間:2011-12-11 | [檢舉] |
小耳朵偷衛星訊號 房東判無罪 【 中國時報/2010/10/06/廖素慧/嘉義報導】 國內第四台出現致命天敵!原由頻道商發射給第四台的衛星訊號,遭坊間業者研發的碟型天線攔截解碼後,以低廉價格提供http://grent.twhouses.com.tw/nn591提醒您,不明連結可能包含木馬程式\')\" href=\"http://grent.twhouses.com.tw/\" target=\"_blank\">租屋民眾收視;六家電視台及三家製作傳播業者自認遭侵權,聯手控告嘉義中正大學附近五名裝設碟盤的房東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共二億。 嘉義地院法官以「合法收訊,並非公開播放」為由,判決房東無罪、求償駁回。全案可上訴。 嘉義中正大學附近民營學生宿舍林立,每間宿舍屋頂衛星小耳朵盤盤相接。這些衛星小耳朵,都是由坊間業者販售給房東,再由房東以機上盒分配給每間出租套房的租屋學生收視,由於房東每月只須付三百元維修費,加上頻道多達上百個,甚至可以看到大陸節目,廣受房東及學生歡迎,也讓當地合法第四台業者損失慘重。 不過,這次提告的並非第四台,反而是發射衛星訊號的頻道商八大、三立、中天、年代、緯來、東森等六家電視台,以及聯鑫行銷、聯意製作、優視傳播等三家公司提起自訴,控告賴姓、吳姓等五名學生宿舍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 除了優視傳播之外,其餘八家公司並附帶請求侵權民事賠償,每名房東各求償五百萬,共二億。 九家業者指出,五名房東在民雄鄉各自經營五棟學生宿舍,未取得九家業者公開播送權,擅自以衛星碟型天線接受電視台頻道訊號,提供租屋學生收看,已侵害他們所專屬授權的著作財產權,警告之後,仍舊我行我素,並未改善。 五名房東則辯稱,他們是向「星際傳播公司」購買智慧晶片卡及碟型天線後,接收衛星節目,業者保證是合法,他們並不知道有侵權。 法官審理認為,星際公司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核准之合法業者,合法經銷販賣智慧晶片卡。五名房東也未構成公開播放,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此為合法傳輸架構。法官認為,電視業者無法逐一提出節目著作權合法授權契約,舉證不足,侵害《著作權法》之訴,難以認定。 據了解,這類侵害著作權之訴訟,在嘉義已有二、三起,地院先前也都以駁回做判決。 以上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 面對凶神惡煞的第四台所謂"稽查人員"威脅恐嚇,申請線路後再私接出去各套房,有罪嗎? 我們先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來看 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 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二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再從刑法竊盜罪來看: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21條: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學界及實務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然第四台屬於電磁紀錄,它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可能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 檢方認為,有線電視業者利用電纜,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雖然是電磁波的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不會減少,不屬於電熱能的能量,也不是竊盜罪保護的客體,所以是不會起訴的。 由以上可得知,要構成竊盜罪,必須是在使用後,物質的整體能量有所減少,才有規範之價值。但是偏偏第四台的訊號在使用以後並不會減少,所以是不可能構成竊盜罪的。頂多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依法偷接的人也要補繳基本費用,如果不能證明期間者,要以二年的基本費計算。 發表這篇,不是要鼓勵大家私接第四台。該給的還是要給,也要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 但是也請你第四台業者,不要抱持老大心態。我相信很多人也跟我ㄧ樣,被告知或是貼公告,如果不多簽N條線,就要剪斷訊號,或是法院相見。拜託 你們覺得分租套房2間簽一條線很給我們優待,好像我們該謝主龍恩跟你們磕頭一樣。但是,你們有考慮過我們有空窗期嗎?我相信也很多人遇到那種流氓業者:我管你有沒有租出去,你2間給我拉條線就對了。 不是我們不溝通,請先拿出誠意雙方好好談吧。 有線電視涉及「戶」意涵之相關態樣列舉說明表
上表為NCC對套房做出對涉及"戶"解釋函,通傳營字第09841004180號 上面所列舉收費標準 鴨霸 繳費戶遭斷訊 轟第四台搶錢 分租還得繳全額 NCC:將修法 2009年 06月08日 【專案組、投訴組╱連線報導】第四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太鴨霸!《蘋果》接獲十多起民眾投訴,有讀者將頂樓加蓋\,或改裝學生宿舍出租,接線收視卻被業者認定私接訊號,竟連繳費戶都被任意斷訊,要求每戶都繳全額費用才願復訊,民眾痛批:「第四台搶錢搶過頭!」消保官表示,業者不該任意斷訊,應與用戶議價或折扣;NCC則已研擬修法杜絕紛爭。 民怨沸騰 九年來第四台收費爭議不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年初雖公告,共同生活家庭都應視為一戶收費,對頂樓加蓋\、學生宿舍等出租行為,則應雙方議價或以打四折或三戶算一戶等處理,但北縣新聞處四月仍接獲六十件、高市新聞處今年迄今接獲二十餘件申訴案。 對此,NCC委員李大嵩表示,現階段僅能希望業者配合規範,對公告後仍糾紛不斷,也將盡快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杜絕爭端;他並呼籲消費者,遇業者處理不當可向NCC申訴,會對業者進行了解。 「獨門生意欺負人」 北市曾先生(三十二歲)投訴,多年前申裝大安文山有線,就將自家與自住的頂樓戶一併接線,但五月間頂樓出租才兩天,業者就以私接為由,要頂樓房客付裝機及收視費;他認為收費不合理拒絕,頂樓連住家竟全被斷訊,「第四台已經是獨門生意,卻只會欺負老百姓。」 高市的詹先生則說,他去年將住處隔壁五戶學生宿舍出租,向大信有線電視申裝宿舍第四台,該公司業務從他住處分接五線至宿舍,還表示不需費用,三月住處及出租宿舍竟全被斷訊;他要大信恢復住處訊號,對方竟要他付六戶錢才願意復訊,他不滿說:「這太不合理,已繳費的也不願接回來,很過分!」 對此,北市大安文山有線電視業務部主任游鎮鴻說,只要整層出租就是收一戶收視費,頂樓加蓋\亦同。高市大信有線電視財管部經理林碧香則說,該公司查獲私接,會要求用戶同意不定期檢查或另付收視費,但費用可酌減。 消保官指業者失當 台灣消保會秘書長呂英瑋直言,業者應依遊戲規則,政府也該訂強制效力,「業者做法明顯不當,消費者不配合就被斷訊,也拿業者沒轍。」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業者處理私接不該侵害消費者原有的權益。北縣消保官楊舜惠亦說,業者應以書面限期用戶改正,逾期才能斷訊,且業者無權要求共同收費,若不復訊即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將受警告處分。 第四台收費糾紛 ◎若非同戶收視,偷接第四台訊號恐觸法,若無法證明偷接多久,業者可要求補繳2年基本費。 ◎用戶有繳收視費,業者無正當理由卻斷訊,用戶可要求回復或直接終止契約,並可要求當月收視費2倍違約金。 ◎業者無權進入民宅內檢查,民眾可拒絕。 ◎用戶申請裝機,業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已違法。 ※資料來源:台北縣消保官楊舜惠、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 求助管道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02)33437377 ◎消基會: (02)27001234 (04)23757234 (07)2251234 ◎各地消保官:19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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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住戶:韓政廷 發表時間:2013-04-01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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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住戶:葉小嫻 發表時間:2013-09-09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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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住戶:陳翔雄 發表時間:2013-10-03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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