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委託仲介業買賣、租賃房地時,於簽定不動產出售出租委託書時 應於簽約前先了解其服務報酬計收標準,以免吃虧。按照內政部規定之服務報酬計收標準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依各半月之租金。
二、前述報酬計收標準為收費標準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隻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鷹記載事項」所定之範圍,不包過「租賃」案件。
四、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服務報酬收取方式及標準。
五、經紀業或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服務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於事先充分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