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國民所得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國民的休閒時間也相對增多,益使國人出國旅遊、休閒、度假及求新知的需求亦逐年大幅成長。隨著出國人數之成長,旅客與旅行業間之旅遊糾紛亦增多,往往旅客忽略自己的權益是其主因之一,今將出國旅客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應注意事項,以問答方式介紹於次,敬請參考、指教!
一、出國旅遊之前應注意那些事情?
1. 行前要注意健康情形,如健康情形欠佳或患有急、慢性疾病者,應先請教醫師是否適宜出國旅行。在國外,因生活環境變化,舟車勞頓、長途跋涉 、 患有疾病者,容易在旅途中發作。因此要保持身心健康,尤其,高齡的旅客更需要注意健康。
2. 要確認旅行社是否為您辦妥護照、簽證、機票及旅館住宿。這些證件及手續,旅行社應負責辦妥,於出發前或出國說明會時,向旅客報告或以書面行程表確認之。
◆ 護照:
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照片有沒有貼錯?效期是否足夠?軍警人員應加蓋\核准出境章,簽名欄應由旅客親自簽署,不得由他人代簽。(旅途中,如被發現簽名不符,必惹起一場麻煩與誤會)
◆ 簽證:
前往旅遊國家(地區)的簽證是否都辦妥?其效期夠不夠?(免辦簽證或可辦理落地簽證者除外)有些國家簽證是簽在護照內頁,有些國家簽證是另附紙訂在護照內頁。
◆ 機票:
各旅遊據點間的機票、機位是否預約妥當。請查閱\機票預約( reservation )欄內是否有「OK」字樣。
二、 市面上旅行社櫛比鱗次,如何選擇可靠的旅行社?
請選擇合法的旅行社,即領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的旅行社,千萬不要交給所謂地下旅行社,諸如掮客、牛頭或未經政府核准經營旅行業務之公司行號承辦。為了更進一步獲得旅行的保障,建議交給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領有會員證書)的合法旅行社承辦。
三 、 同樣的旅行目的地及旅遊天數,為什麼其旅遊價格各不相同?
構成旅遊價格不同的因素很多,即住宿旅館等級、餐\食質量、旅遊參觀地點與節目 、 運輸工具(飛機、輪船、遊覽巴士)等不同,是否安排購物及追加自費活動?(業者由此獲賺佣金收入)都會影響其旅遊價格。即為俗語的「一分貨、一分錢」,千萬不要貪圖價格便宜而尋求一個內容空虛,服務品質極差的旅遊。又同樣內容與品質的旅遊,也因淡、旺季而有不同的價格。因此,不要只以價格的高低做為取捨,宜多比較旅遊內容、服務,旅遊設施之等級及旅行社之信譽與品牌來決定您的旅行社。
四 、 為什麼要參加行前說明會?
旅行社安排行前說明會之目的是使您瞭解這一次旅遊的內容,各旅遊據點的狀況、氣候、宜攜帶的衣著、通關手續,禁止攜帶物品、出發機場的集合時間與地點、其他旅途中應注意事項,並使您認識領隊及參加這一旅行團的團員們。因行前說明會時可對雙方契約內容再予確認,如認為有所違反,方得及時主張權利,關係重大,宜撥冗參加。
五 、 為什麼要簽訂旅遊契約?
旅遊契約書是交通部觀光局核定付諸實施的定型化契約書,即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旅客與旅行社間簽約之文件。其目的是保障旅客的權益維護公平的交易,因此,契約內容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務必於行前簽妥,並注意簽約的乙方(社行社)是否加蓋\公司印章及其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簽名蓋\章及責寫旅行業之註冊編號。
六 、 旅行社收取之旅遊費用包括那些項目?
除雙方另有約定以外,旅遊費用是包括下列項目 :
1. 代辦出國手續費:即旅行社代理旅客辦理出國所需之手續費。
2. 交通運輸費:依照旅程所需之飛機票、輪船票、陸上運輸(火車、汽車或遊覽巴士)費用。
3. 餐\膳費:依照旅程所列由旅行社安排之餐\膳費用。
4. 住宿費:依照旅程安排之住宿及旅館費用,如需要單獨一人住一單人房,應補繳其差額。
5. 遊覽費用:旅程所列之一切遊覽費用,包括遊覽交通費、導遊費、入場門票費。
6. 接送費:旅遊期間機場與旅館間之一切接送費用。
7. 行李費:團體行李往返機場、港口、車站與旅館間一切接送費用及團體行李接送人員之小費,行李數量及重量依航空公司之規定。
8. 稅捐:各地機場服務稅捐及團體餐\宿稅捐。
9. 服務費:領隊及其他旅行社為旅客安排服務人員之報酬。
旅遊費用不包括下列項目 :
1. 旅程中未表明之開支,例如:在固定旅程外所安排,供旅客自由參加之追加行程或節目( optional tour )。
2. 屬於旅客個人費用 :如行李超重費、飲料及酒類、洗衣、電話、電報、傳真、私人交通費、行程外陪同購物、活動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宜自行給予提供個人服務者之小費等。
3. 未列入旅程之簽證、機票及相關費用等。
4. 宜給予導遊、司機、領隊之小費(依國際慣例由旅行社於途中視情況請求旅客自由給付)。
5. 保險費:旅客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費用。
6. 其他不屬於契約內所列的開支。
七 、 約定參加出國旅遊後,於出國前因臨時有事不克參加,如何處理?
應儘速通知旅行社取消。依照旅遊契約書的規定,旅客辦理解約,應賠償旅行社的費用,因解約時間的不同而有差異,愈早通知的,賠償的愈少,其賠償標準如下表:
旅行社通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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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應賠償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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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3l 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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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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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21 日至 30 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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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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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2 日至 20 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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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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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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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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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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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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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旅客並得於契約約定之有效期間內經旅行社同意洽請旅行社將旅遊契約讓與第三人,以減輕解約之損失。但旅行社如因此增加費用,須由旅客承擔;如有減少費用, 旅客不得要求退還。
按:旅行社收取消費係為賠償向航空公司、國外旅館業與遊覽巴士公司解約之違約金,實為旅行社之不得已措施。
八 、 旅行社組旅行團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而通知取消出團(解約),怎麼辦?
依旅遊契約,旅行社因參加人數未達契約約定的人數而通知取消出團時,應於預定出發日前七日以前通知旅客解約;或徵得旅客同意改訂提前或延後或其他地點之旅遊契約,旅行社對旅客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旅行社解約或改訂契約時,應同時無息退還旅客交付之全部費用。但旅行社已為旅客代繳之行政規費,例如:護照費,出入境證費、簽證費、或其他規費等等,得依收據金額實足扣除之。
九 、 旅行社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無法如約定日期出團而未預先通知旅客者,旅客如何索賠?
當旅遊活動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而無法成行時,立即通知旅客是旅行社應盡的義務;如果旅行社沒有預先通知,旅客除可要求旅行社退還所繳全部團費外,並可要求賠償相當於全部團費金額的違約金;如果旅行社已於事前通知旅客,旅客可以依照下列標準請求賠償違約金:
旅行社通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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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應賠償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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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3l 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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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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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21 日至 30 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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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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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2 日至 20 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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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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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前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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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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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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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費用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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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旅行社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上述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
十 、 承辦之旅行社擅自將契約轉讓其他旅行社時,如何處理?又國外旅行社違反契約或有其他不法情事,致旅客受損害時,如何索賠?
承辦之旅行社若未經旅客書面同意,將契約轉讓其他旅行業時,旅客得拒絕參加並解除契約。旅客於出發後始發覺或被告知契約已被轉讓其他旅行業時,旅行社應賠償旅客全部團費百分之五之違約金,其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承辦之旅行社所委託的國外旅行社違反契約或有不法行為而使旅客受損害時,承辦旅行社應與自己之違約或不法行為負同一責任,即受損之旅客得要求原承辦之旅行社負責賠償。
十一 、 因天災而導致原安排的旅遊行程受阻,無法前往時,怎麼辦?
因天災、地變、戰亂或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導致該旅遊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法進行時,旅行社得免負賠償責任。旅行社得將已代繳之規費及為履行該契約而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予以扣除後,餘款退還旅客。旅行社為維護旅行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取消其旅遊之一部分後,應為有利於旅行團體之必要措施。(但旅客得以拒絕)如因此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旅客負擔。
十二 、 旅途中遭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行社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進行而變更其行程時,其所發生之旅遊費用差價,如何處理?
旅行社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與權益,得依實際需要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而超過原定旅遊費用時,不得向旅客收取。但因變更而節省支出時,應將節餘費用退還旅客。
十三 、 旅行社未依契約預定之旅程進行,致使旅客留滯在國外,如何索賠?
因旅行社之過失,導致旅客留滯國外時,旅行社應負擔旅客於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旅行社並應儘速依預定旅程,安排旅遊活動或安排旅客返國,此外,旅行社應賠償旅客按日計算之違約金。
十四 、 在旅遊中,被旅行社的領隊「放鴿子」,怎麼辦?
旅行社的領隊惡意將旅客棄置或留滯於國外不顧時,依旅遊契約之規定,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負擔留滯期間所支出之食宿、返國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之五倍違約金。
十五 、 旅行社在旅途中安排之旅館與約定之投宿旅館不符或使用之遊覽車、船隻為非營業用時,如何處理?
旅行社安排之住宿旅館應與行程表所列旅館相符,若臨時發生困難時亦應安排相同等級或更高等級之替代旅館,否則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
旅行社安排之交通工具,無論是飛機,舟船、車輛,應為合法且供營業使用者,如安排非營業用者,要求其立即更換,否則拒絕搭乘並要求賠償。
十六 、 旅遊期間,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延誤行程,如何處理?
因旅行社的過失而延誤行程,旅客在延誤期間所支出的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旅行社負擔。旅客並可請求以團費除以旅遊日數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的違約金。延誤行程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十七 、 旅遊途中發生終止契約的情況,如何處理?
如果是因為旅行社違約導致旅遊不符合雙方所約定的價值或品質,旅行社不願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旅客可視情況要求減少費用、損害賠償或終止契約。旅客依規定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所生費用由旅行社負擔;如果是旅客於中途離隊退出旅遊活動,或是怠於配合旅行社完成旅遊所需的行為而終止契約者,旅客可要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待到達後立即附加利息償還給旅行社。旅行社如因旅客終止契約而受損害,得向旅客請求賠償。
十八 、 旅途中,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集中保管,這種作法(行為)對不對?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遺失或被竊,如何處理?
護照是護照本人(持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由本人隨身保管,除辦理登機手續時需要由領隊蒐集全部護照提示外,不應該交由領隊集中保管。
旅行社或領隊將旅客的護照遺失或毀損者,應立即申請補發,因護照之失竊,導致旅客受損失者,應予以賠償。
十九 、 旅客在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於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身體上之損害或行李毀損、遺失,如何處理?
除發生意外事故時,依約定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外,其損害應由提供服務之航空、輪船、火車、捷運、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等機構直接對旅客負責。但旅行社及隨團領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旅客處理。
二十 、 在旅途中所購物品,有膺品或瑕疵或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時,如何處理?
在旅途中所購物品,如為旅行社安排或介紹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一個月內,要求旅行社協助交涉解決。依旅遊契約之規定,旅行社應有善盡協助交涉解決之責任。同時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旅客代其攜帶物品。
二十一 、 旅客外出時,留置於旅館房內的現金、珠寶失竊,能否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
依我國民法第六百零八條規定:旅客的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外國的法令或住宿契約亦大致如此規定。因此,留置於客房的貴重物品失竊,很難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旅客應將所攜帶的貴重物品交給櫃台的貴重物品保管處登記保管。
二十二 、 旅客下飛機後,找不到託運的行李時,怎麼辦?
立即告訴領隊轉告航空公司的地勤人員,並提示釘在機票上的行李提示單( baggage claim tag ),請航空公司設法尋找,如仍找不到時,即填具行李事故報告書,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在旅途中遺失行李時,得憑證要求航空公司支付換洗用衣褲及洗盥用品費用。
按:依據華沙公約國際旅行之行李賠償責任限度:(但事先報明更高價值及支付保值運費者除外)
託運行李 ─ 每公斤賠償美金二0元。
隨身攜帶手提行李 ─ 每一旅客賠償美金四00元。
二十三 、 有關旅遊所生的各種費用請求權,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因旅遊所生的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