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之比較 2.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1.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之比較
種 類 |
法拍屋 |
金拍屋 |
銀拍屋 |
性 質
差 異 |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拍賣抵押之不動產 |
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辦理拍賣抵押之不動產 |
經強制執行拍賣抵押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承受,由債權銀行承受後自行處分 |
拍 賣
場 所 |
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投開票所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
1. 銀行自行或委託仲介處分
2. 委託民間機構公開競標 |
點 交
方 式 |
1. 點交屋
2. 不點交屋
3. 依現狀點交 |
1. 點交屋
2. 不點交屋
3. 依現狀點交 |
由各銀行自行決定處分方式 |
執 行
方 式 |
依強制執行法執行程序 |
依強制執行法執行程序 |
由各銀行自行決定處分方式 |
拍 賣
方 式 |
開立銀行本票+投標單現場投標 |
開立銀行本票+投標單現場投標 |
由各銀行自行決定 |
保證金 |
一般為投標底價20% |
一般為投標底價20% |
由各銀行自行決定 |
尾款交
付方式 |
得標後七日內繳清委款可向銀行辦理代墊及貸款服務 |
得標後七日內繳清委款可向銀行辦理代墊及貸款服務 |
各拍賣銀行會提供貸款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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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買法拍屋應注意事項
•拍賣類別•
首先應注意的是拍賣標的物究竟為土地房屋合併拍賣,或只拍賣土地或只拍賣房屋必須辨認清楚,以免標的物之混淆而影響利用價值。
•點交與否•
若是法院負責點交,則法院有義務將其騰空後當場交給承買人,此對購屋者而言當較有保 障,如不負責點交,則無論房屋遭佔用義或有租賃契約存在, 都是相當麻煩的一件事。
•租賃關係•
不動產遭查封前已出租給第三者,則租賃關係若屬實存在,依據民法「買賣不破租賃」之原則,購屋者需俟租約期滿方有收回權利,若該租賃關係為不定期契約,則需考量買屋後使用權之問題。
•增建違建•
法院公告上如註明「未經登記」即表示該建物多半為違章建築,若為點交案件也只有使用權 ,亦沒有所有權狀。因此對於違建部分,應注意其計算價金是否合理等相關問題。
•總價決標•
建物與土地合併標售在分別標價時,可將土地部分之底價做填高價金,而房屋部分僅以公告底價填寫,若拍賣公告上土地底價低於當年期公告現值,即有冲抵增值稅及墊高拍賣總價金,幫助得標勝算,可謂一舉兩得。
•優先購買權•
標購法拍屋前須先查明是否有土地共有人、地上權人、基地所有權人等優先購買權人存在,以免因其提出優先購買權之主張而白忙一場。
•風水迷信•
法拍屋常因財務問題而來,在國人普遍重視風水之情況,對購買法拍屋決定自住者,勢必先有一番認知,方不致為風水所擾。
•年久失修•
法拍屋通常經過查封、拍賣、拍定、點交等程序, 時間冗長,屋內可能因無人居住,或內部陳設裝潢年久失修,標購者於拍賣前應親至現場實地查看,多方暸解是否値得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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