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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查封的未保存建物,若因天災而倒塌

房東:莉可雅
發表時間:2013-01-08
[檢舉]


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經法院查封的未保存建物,若因天災而倒塌可否直接請求法院塗銷查封登記呢?


本文轉載出處: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經法院查封的未保存建物,若因天災而倒塌可否直接請求法院塗銷查封登記呢?


【解析】

    按「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或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但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分別為強制執行法第80-1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第31條定有明文,是查封登記,除「因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完成後,得由徵收或收買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外,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或執行拍賣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惟建物滅失時,除「該建物所有權人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外,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亦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或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及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即足。

    本案建物,雖原係未保存建物,惟業依強制執行法第76條:「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所有權部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之規定,辦理測量及查封登記竣事,該建物即因天災倒塌而滅失,該建物之所有權人雖不得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查封,但得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或將該建物因天災倒塌而滅失之實情告知執行法院,由其依強制執行法第80-1條第1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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