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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應繳納前屋主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嗎? |
房東:投資客 發表時間:2010-01-14 | [檢舉] |
標購法拍屋時原屋主(債務人)有欠繳之地價稅或房屋稅,拍定人是否有繳納之義務? 新的所有權人自何時起,應負繳納地價稅與房屋稅之義務?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三條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 八月三十一日 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而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在 八月三十一日 以前,取得所有權者,應繳納當年期地價稅,至於原所有權人所積欠之地價稅,依財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台財稅第 0880450712 號函認為:「債務人所積欠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機關得於不動產執行時參與分配,已有保障稅捐債權之程序,縱未獲分配,亦僅能向執行債務人另案追索,尚乏法律依據應由法院拍賣之承買人負擔執行債務人所欠之房屋稅、地價稅。」 因此,拍定人並無需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所欠繳的地價稅。 ●房屋稅: 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而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有欠繳之房屋稅時,拍定人是否需代為繳納? 房屋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 七月一日 至次年 六月三十日 止,而拍定人自收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就已取得其所有權,此時,拍定人就有繳納房屋稅之義務,若當月十五日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則自當月起算;當月十六日以後取得時,自下月開始起算。 若拍定人於 三月二十五日 取得產權時,拍定人只須繳納當年度四、五、六月共三個月之房屋稅。至於原所有權人(債務人)欠繳之房屋稅,拍定人並無代為繳納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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