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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應買公告 |
房東:小黑 發表時間:2010-01-14 | [檢舉] |
何謂應買公告 上次在上法拍課程時 在有關於應買公告這邊有點不清楚 於是上網收尋了一些相關知識 跟大家分享 一、應買公告: (一)何謂「應買公告」: 1.意義: 應買公告,當拍賣程序進入第三次拍賣即第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時,交債權人承受如不願 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應於減價拍賣後十日內公告應買。 係特種拍賣程序之一,即得於拍賣公告期限內,依應買公告之定價。(以前次拍賣之最低 價額為底價)向法院聲請承買之意。 2.期間:應買公告的期間,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債權人亦得承受。 3.程序: (1)有人應買或承受→法院詢債權人、債務人准許\後→繳交價金→移轉登記→分配價金→塗銷登 記點交。 (2)無人應買或(債權人)承受→視同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 (3)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拍賣,或另行估價減價拍賣。 (二)特色是不需要競標加價、以向法院聲請承買之時間為優先順序、聲請登記時間較長為三個月。 (三)法條依據,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 I.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 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 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債權人復願為承受者,亦同。 II.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 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 行。 III.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承買準用之。 (四)實務上: 1.應先撥打電話給該管轄法院,該股的承辦書記官,詢問該案件有無人承受或應買。 2.經詢問無人承受或應買,須準備底價兩成保證金,檢附聲請應買書狀(可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或上網 下載)至該法院承辦股處做筆錄應買。書記官將發文至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3.債權人同意後,書記官再發文給應買人繳納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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