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拆除的原則和注意事項
機械拆除是一項技術性很高、專業性很強的工程,為確保安全順利地完成機械拆除,必須遵守以下原則及注意事項:
1. 拆除機械必須符合合格產品的技術性能,或有關技術主管部門近期對該機械設備檢驗合格的報告。
2. 拆除機械使用前或交接班中必須對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監測報警裝置和升降、變幅、旋轉、移動等系統進行調試檢查,各項機械性能必須達到完全完好,方可使用或交接。
3. 拆除施工現場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燈光照明。
4. 嚴格按機械作業的有效高度選擇拆除機械,嚴禁超高作業。
5. 用於拆除施工的各類機械設備的最大升降、迴旋範圍\',要與高壓電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6. 機械行走虛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操作機械時,作業人員不准站立駕駛,禁止他人進入機械操作室。不得擅自將機械交給無證人員操作。實行多班作業,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7. 拆除機械嚴禁在無保護措施的有地下管線的地面上作業,嚴禁在地下管線lm範圍內使用機械開挖。
8. 拆除機械嚴禁在架空預製樓板上或未經填平壓實的碎渣堆上作業。在現澆樓板上作業時,應選用合適的拆除機械或採用適當的加固措施。
9. 機械翻渣時,挖斗與保留的建築物牆體的距離不得小於2m,作業時機身的中心位置距離保留建築物牆體不得小於4m。
10. 使用拆除機械逐跨拆除建築物時,必須確保未拆除部分結構的完整和穩定。
11. 多台拆除機械不得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拆除機械作業與停止必須置於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範圍以外。兩台拆除機械平行作業時,其間距不得小於拆除機械有效操作半徑的2倍。
12. 嚴禁人機上下交叉作業。在機械拆除中除施工過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的,人工拆除施工應符合有關人工拆除的相關規定。
13. 為提高拆除機械的作業高度,可用碎渣鋪設坡道和作業平台,坡道和作業平台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坡道的坡度按機械出廠說明書設置。
(2) 坡道的最高點不得高於3m。
(3) 坡道坡面的寬度不得小於拆除機械機身兩履帶間寬度的1.5倍。
(4) 坡道兩側的坡度不得大於45°。
(5) 坡道、作業通道應用機械填平、壓實。
(6) 作業平台的大小應能保證拆除機械操作、調頭、換位和危險時撤離的需要。
14. 當採用機械拆除建築時,應從上至下,逐層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拆除框架結構建築,必須按樓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順序進行施工。對只進行部分拆除的建築,必須先將保留部分加固,再進行分離拆除。
15. 拆除施工時,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選定的機械設備及吊裝方案進行施工,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範圍。供機械設備使用的場地必須保證足夠的承載力。作業中機械不得同時迴轉、行走。

16. 進行高處拆除作業時,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須採用起重機具及時吊下。拆卸下來的各種材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堆放在指定場所,嚴禁向下拋擲。
17. 採用雙機抬吊作業時,每台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必須保持兩台起重機同步作業。
18. 拆除吊裝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作業。
19. 拆除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指揮員,直接指揮作業人員按施工方案和約定的指揮信號,完成建築物的解體拆除作業。施工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監測被拆除建築的結構狀態,做好記錄。當發現有不穩定狀態的趨勢時,必須停止作業,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20. 待拆建築物的高度,不得超過機械設備的有效作業高度,例如目前常用的各種型號的鎬頭機,其有效作業高度約為10m,即使採用墊渣放坡後,其有效作業高度不超過14〜15m;目前常用的大型重錘機,其吊臂最大長度為50m,考慮到吊臂的傾斜角度,重錘應高出拆除物10m左右方可作業,同時考慮重錘擺\動過程中機器的穩定性,其有效作業高度仍限於30m左右。
21. 機械拆除時應劃定安全警戒範圍,其範圍的大小應根據以下情況考慮:在拆除過程中若該建築物發生意外倒塌時,其散落物構件(包括可能崩出的混凝土碎塊)的最大散落範圍。劃定安全警戒範圍可以防止發生倒塌事故時傷及機械設備、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
22. 機械拆除過程中,有需要人工配合的,如需人工拆除回收舊材料、或需人工拆除降低建築物高度的,則人工拆除施工應符合人工拆除的有關規定。
23. 除指揮員和機械作業人員外,其他輔助人員必須距工作點10m以外;拆除區域(包括下層空間)不得有人從事其他作業。
24. 如待拆建築物的高度超過各類電力、電信等管線,而水平距離又不到其高度的1.5倍時,嚴格禁止用機械設備採用推、拉的方法,使建築構件向管線方向傾倒。
25. 使用拆除機械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服從安全要求。機械設備發生事故或有事故隱患時,必須及時搶救,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聽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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