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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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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張宜君
發表時間:2021-04-19
[檢舉]

如果離婚證書只注明小孩歸男方,沒有注明小孩教育費和贍養費,也沒有另外再加任何注明,而且離婚證書的證人都是女方家人,這樣離婚證書是否有效?如果這樣離婚有效,那麼想要再加注明其他條約,但是女方卻避不見面,不來修改離婚條約該怎麼辦?這樣的情形該如何修改離婚證書?離婚證書也沒有注明女方不可以看小孩,但是女方自離婚後從未看過小孩,從來沒有對小孩關心過,也告知女方小孩生病住院,對小孩生病發高燒住醫院急診室也不聞不問,女方都沒有任何回應也漠不關心,女方只說:小孩在離婚證書注明歸男方,小孩會生病是男方家人沒有照顧好小孩才會讓小孩生病,小孩生病不關不她的事也跟她沒有關係!女方說那樣子的話,那麼小孩以後長大可以有權利提出告訴母親惡意遺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