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通知
離婚協議通知 收到法院,出庭女方要求離婚協議通知,女方(已離家約兩年理由是"1052條十項以外之重大事由",男方認為是重大事宜並非事實,所以男方不同意離婚,或有條件離婚的後續自保做法?有必要在離婚協議出庭前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女方履行夫妻同居義務?有必要在離婚協議出庭時,撰寫答辯狀提交,或委由律師出庭?謝謝先進回覆....:自己離家約兩年,而且己遷離戶口,居然還說男方惡意遺棄, 你的瀏覽器竟然不支援 ifr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