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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癌糾紛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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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孫逸凡
發表時間:2021-04-20
[檢舉]

在去年7月十,買了一間屋齡約10年的中古屋,購屋前都多次詢問賣方屋況,都再三保證無壁癌,就以賣方堅持的價格下買下現在住的房子.約在10月時,樓梯牆角壁面出現裂縫,到11月時已是非常明顯裂縫,房間內也出現了昨日聯絡仲介來看,她說你當初發現就要早說,你只有半年的擔保效力.過掉就算你自己摸摸鼻子囉!!(民法第365條的自通知對方後6個月之效力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的時效,是否適用於請求修復損害賠償呢??)但當初在合約內文有附註::要須無壁,雙方是以這個為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完成買賣契約,還有所謂的半年效力期嗎??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