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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公寓大廈樓梯間設鐵門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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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黃水信
發表時間:2021-04-20
[檢舉]

公寓大廈屬於集合住宅其定義為:『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共同空間或設備的部分是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本人目前居住狀況為4層樓住家頂樓含民國70年前之加說A除2樓之外其餘為本人所擁有之房屋權利。2樓至3樓樓梯間設有鐵門,今年6月搬來的2樓新住戶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公共空間安全為由要求本人應將鐵門拆除。1.想請問"自家公寓"是否屬於集合住宅?2.樓梯間是否屬於公共空間?3.既然是自己擁有的房屋權利是否真的有必要拆除鐵門?4.頂樓加酸搣韞蟆�70年前之合法違建,據台北市政府84年以前的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且亦無擴建或改建。是否2樓住戶一但反對就必須拆除?5.實在搞不懂自家公寓,跟2樓住戶有什麼關係?希望有法律專家幫我解答 謝謝...:1樓沒住家屬於公共空間 2:如上述兩人以上就是複數非你獨自擁有<-語病當初買房子3樓以上都買下來,與兩人.......複數並無關係g863210 的回答還比較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