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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請還我鐵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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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顏維蓮
發表時間:2021-04-20
[檢舉]

  7年多前將店面租予一家連鎖超商,現由於它提前解約返還店面時,我們才發現,原有之5組鐵捲門僅剩2組,跟當初公司開發人員口頭允諾裝潢時會將鐵捲門包覆在天花板上不一樣,所以我們希望公司應負起賠償之責,但公司以合約上有載明"以現狀搬空返還本房屋"為由,不願負責.   因此我們認為鐵捲門為房屋之附屬設備,歸屬房東之所有權,承租者應遵守租約約定(承租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本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承租者之過失致本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來與之協議,在這之前,對方的程序會先照走,即寄存証信函表明租約之終止及請求押金之支付命令,而我們也會寄存証信函表明,押金會在完成房屋點交及結清相關費後返還.  想請教懂法律的諸位大德,不知我們的做法是否可行?若真有一天走上法律一途,我們會有勝算嗎?畢竟對方是大公司,我們只是一介小民.    沒有鐵門只有玻璃門的店感覺很不安全,但承租者在未告知就自行拆除我們原有的鐵門,現要我們自行吸收這筆費用,總覺得不是很合理....:to愛迪達達人:   契約是經我們同意而簽的沒錯,雖然口頭允諾無從查証,在法律上也沒效力,但租約上也沒有任何條文載明公司可以未經告知就拆除我們的鐵捲門,必要之裝修,如拆除牆壁等,我們並不會要求任何賠償,畢竟是營業空間上的需求,但鐵捲門並非是必要拆除的,所以我們才會覺得不合理.... 2:謝謝各位大大撥空上來的回答,真的很感謝喔!對我很言都很有參考價值,以致於不知如何選擇,所以最佳解答就交付投票,謝謝您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