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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的疑問(漏水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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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劉靜雯
發表時間:2021-04-21
[檢舉]

各位先進,小弟有一個漏水有關的法律問題想請教,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十、十二條也已看過,不過小弟遇到的問題和其它人有一些不一樣,詳述如下:自從樓上裝潢好了之後,小弟家中的浴室天花板開始漏水,小弟反映了幾次,對方不是推託就是不理,在小弟已申請調解委員會後,對方終於有點反應了,但顯然也是有備而來,對方搬出第六條中的「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說如果是因為共管的問題而導致漏水的話,他可以配合修,但修完之後,要我回復他原來浴室的裝潢。我知道若確定是他們裝潢造成的話,應由他們負責,但若真是共管造成的話,是否除了修膳費用一人一半外,我真要負擔回復他們裝潢的費用?這條例真如他們所述是這個意思嗎? 麻煩各位法律先進回答一下,有判例的話就更佳啦...已更新項目:補充一下,我們是舊的五層樓公寓,並沒有管委會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