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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管在公共陽台漏水,該如何判定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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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詩菱
發表時間:2021-04-21
[檢舉]

我們大樓最頂樓13住戶向總幹事反應天花板漏水總幹事決定要幫他處理但他不確定漏水原因於是他第一步先找頂樓幫我們做防水的廠商先看看是不是防水沒做好導致漏水而地點是位於15樓,住戶都可以使用的公共陽台但是廠商說這是有保固的,並表達1.只能我幫你做檢定,你找別人開挖我就不保固了2.開挖後發現是我防水沒做好,我就不收費3.開挖後發現是住戶水管漏水,我就要收費於是總幹事就答應了而挖開防水後,發現是我家水管漏水於是總幹事告知我1.水管漏水的部份是是水表後2.漏水原因應該是管線老舊(20年)或地震等因素3.所以你要付水管維修的費用(4500元)4.還要付防水開挖+後續回復原狀的費用(63000元)一、我漏水的部份是埋在防水裡,還需要開挖才能找到我的漏水點,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我的情況很特殊,屬於私管在公共區域漏水。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問題1.我看了仍無法確認我的水管到底如何歸屬?因為看的案例通常是3樓跟4樓的糾紛,很好判斷誰的水管漏誰就負責,但是我這種水管漏水是在最頂樓的公共陽台,那可以歸屬在公共區域嗎?還是說只要是水表後,不論位置,法規上歸責就得算我的?問題2.上述第十條“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的意思是:因地震或年久失修屬於不可歸責,而因為修繕、裝潢導致,則屬於可歸責。這是在網路上看到的解釋定義,如法院以此為基準,那是否表示至少[防水開挖+後續回復原狀的費用]我是不需要付的?最後我看網路上的案例通常是想修繕漏水,其他住戶不理會。而我是被強制修繕,然後再跟我要錢,我這樣反而能找的判決很少,也不夠貼切到相同狀況,真心懇求解答。ps.我今天有去找免費法律諮詢,律師也沒有正面回應我這2點的問題,因為他也覺得有點特殊,他的意思是:正常來說水表後就要自行負責,但我漏水點在公共區域,他當下也無法判定。而我的問題2,律師也是不敢太斷定能不能以此為依據,只說後續協調,可以以此為說法來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