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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仲介簽了要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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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陳姵士
發表時間:2021-04-25
[檢舉]

●本人於100.12.30和某仲介簽了要約書,上面記載:本要約有效期至民國101年1月5日24時止。●仲介於3-4天後來電說賣方不願意談,要我再加價。●後來加了50萬,仲介拿該合約來和我這聯疊在一起圖改日期和價格:價格往上加了50萬,日期延至101年1月16日。●隔了大約4-5天仲介又來電說,屋主還是不願意以此價錢賣,看我要不要在加價?我覺得再加下去就超出當初設想能力所及的價格了,所已開始猶豫及心裡對該仲介有了疑慮。● 仲介後來一直催我去延和約日期,也一直希望我乾脆改簽斡旋,這樣賣方比較會有意願談。對話中我隱約感覺到仲介好向根本沒有真的去幫我談價錢,而是先用和約綁住我,一直要我加價,加到他們仲介公司先滿意再去找賣方。我的問題是:1. 這張合約賣方始終沒簽回,是不是就表示該合約未曾成立?2. 合約中有一條細項說:委託期滿後兩個月內,與本公司支賣方私下成交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義務,購屋人仍應支付服務費。→ 意思是在100.12.30後的兩個月內(101.3.30),我都不能和別家仲介成交嗎?更不能和賣方私下成交嗎?如果前列答案是肯定的,那麼過了3.30和別家仲介或賣方成交就不會有法律問題了嗎?3. 還是說這張合約更本已經無效(因為賣方更本沒簽)?4. 最後因為我猶豫太久,仲介要我將和約拿回去給他們作廢,我拿回去了。他們在我面前將三聯疊在一起寫了大大的〝作廢〞。→請問這樣這份合約就做廢了嗎?作廢的話我還會被綁到101.3.30都不能去找別家仲介嗎?5. 我想知道為何這個仲介用這種方式綁著我,確又感覺沒有真的幫我談價錢?謝謝!...已更新項目:所以說我在兩個月後可以和賣方私自成交嗎?(我不認識賣方,只是想知道這條細項綁多緊)而不論是否還在兩個月內或兩個月後都可以找別家仲介?(這點很奇怪,難道給別家仲介賺一比就沒關係,自己找到屋主交易就有法律問題?)請問這條約束是從哪天算起?100.12.30? 還是我委託期最後一天的隔天(101.1.16) 算起?麻煩回答我清楚一點,謝謝幫忙。...